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周迪生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0002│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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