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丁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7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偽照之護照係被告所有供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嗣因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7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7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堪予認定。而扣案偽造之護照1本(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檢管字第2708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4頁),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並有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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