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 洪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嘉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5,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