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聲請人 陳翠華 (即 施秀錦 之繼承人)
陳純義 (即施秀錦之繼承人)
陳麗娟 (即施秀錦之繼承人)
陳純鍵 (即施秀錦之繼承人)相對人陳翠華
陳純義
陳麗娟陳純鍵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施秀錦」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陳翠華(即施秀錦之繼承人)、陳純義(即施秀錦之繼承人)、陳麗娟(即施秀錦之繼承人)、陳純鍵(即施秀錦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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