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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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澄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 鄭祺玥 )因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7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1至2及編號5至6所列各罪,並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刑確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亦相同,有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及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及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中有部分犯罪之罪質固然接近、犯罪手法類似,期間並非相隔甚長,重複非難之程度較高,但各罪之罪質已非完全相同,犯罪時間更橫跨民國108年2月至109年12月間,或以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或以媒介未成年人性交、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方式滿足私慾或私利,毫無尊重他人財產與自由之守法意識,法敵對意識偏高,已有較高之矯正必要性。其中妨害性自主及恐嚇取財等侵害個人專屬法益者,被害人亦非完全相同,各罪間法益侵害之獨立性較高,財產犯罪之實際犯罪所得則逾40萬元,更有圖利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之行為,次數合計達55次,對保護法益之危害均非輕微。暨編號5、6各罪,前已經判決定應執行刑,並因罪責相同而獲大量定刑減讓優惠(徒刑及罰金刑之定刑比例均約達58%),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已達,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暨附表各罪先前定執行刑時已為之減讓程度、刑罰功能之邊際效應等綜合判斷,併參酌受刑人表明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徒刑及罰金刑,罰金部分並依刑法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裁定附表編號3部分,雖原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末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形式上雖均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瓊芳
【附表】受刑人甲○○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2日108年7月3日109年5月4日至同年11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828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828號金門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金門地院案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5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5號110年度城簡字第9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金門地院案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5號109年度侵訴字第15號110年度城簡字第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110年12月23日備註編號1至2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偽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1日108年3月27日至同年月31日108年2月底某日起至同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60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138號等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1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7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8日111年6月9日111年6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7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8日111年7月8日111年7月8日備註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7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8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3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