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告 朱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依限補繳,請一併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據影本,另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