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素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素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許家菱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