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張勝男 被告 汪祐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10號),經原告張勝男對被告汪祐呈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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