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07號

原告 陳姵妏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湘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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