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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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8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聲請所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