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王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6年9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予以強制執行,但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9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未檢附申請人名冊,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調該次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完整資料後,聲請人並未申請參與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此觀卷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2月7日中市勞資字第1090006061號復本函附106年9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件資料即明。
則聲請人顯非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之當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自無從對相對人請求因勞資調解成立應為之給付,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項、第24號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