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甲○○
丁○○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被告之提解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乙○○目前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稽,而提解被告須支出費用,應由原告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命原告預納提解被告之費用新臺幣4,200元,如原告未於上揭期限內預納提解費用,被告如經本院通知亦未預納該提解費用,本件訴訟將無從進行,依上揭規定,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再逾四個月內未預納將視為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上。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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