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附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台附字第16號上訴人 賴秋霞
胡照裕 廖美珠 胡世曉 趙麗美 (兼趙 吳月英 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佳 吳月玲 陳昭英 徐接振 楊金菊 朱昌源 徐暐雄 張議元 陳冬梅 黃淑玲 彭聖孚 黃 吳月媚 陳月珍 李月妹 彭武雄 許珊萍 (即 彭金英 之承受訴訟人) 許祐華 (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許雅雯 (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李三妹 彭玉蘭 彭金花 彭溫燕妹 鄭雁如 陳連嗣 詹玉霞 黃秀美 彭桂梅 戴家和 (原名 戴興泉 ) 蘇素女 (兼 江瑞華 之承受訴訟人) 江秉閎 (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江佩璇 (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江芊岭 (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江碧珠 (兼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蘇雅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上訴人 黃圓映 (原名 黃春美 )
黃鎂銀 (原名 黃美霞 ) 林鑫溢 (原名 林木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及被上訴人黃圓映等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