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95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偉,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2年3月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為新臺幣37,601元正及循環利息自帳單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又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銀行得依本項約定收取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新臺幣900元。
(三)詎債務人自帳單入帳日101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37,601元正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