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76號聲請人黃寶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嘉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黃或黄)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上發票人姓名第三個字不清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