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吳文彬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
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3,310元×1/3=1,1
03元,元以下4捨5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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