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 莊曜隆 (原名: 莊華榮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元。
四、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二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說明現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之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必要性,如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繳納證明,並陳明共同居住之人數、關係及房租費用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提出應受扶養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民國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另應提出對債權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五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之民國95至96年、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查詢清單。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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