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約翰.梅生JohnB.Maso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林婷玉 律師複代理人 羅惠玲 律師被告昶日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街○○○巷○號二樓被告泳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街○○○巷○號二樓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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