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吳偉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陸角陸分,折合新台幣伍拾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補正含確實之被告及法定代理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