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8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吳佳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159號),聲請撤銷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鴻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吳佳鴻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據被害人 陳文昇 等5人證述明確,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5年9月間多次詐騙被害人陳文昇等5人,被告亦立即於短時間內將上開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提領一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105年11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撤銷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 杜嘉玲洪揚澤 等人於本院調解程序時成立調解,而所犯本案詐欺案件亦已審理完畢,故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其陳報之居所即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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