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聲再字第9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901號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7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2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0年3月1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惠瑜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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