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89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統一全天候證券投資│11-D0-00-00000000│1│1,145.4│││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受益憑證││││├─┼─────────┼──────────┼──────────┼──┼─────┤│2│統一證券投資信託│統一全天候證券投資│11-D0-00-0000000-0│1│10,140.8│││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