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847號債權人 林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 黃威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黃威騰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承諾書之立約甲方僅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黃威騰之請求。
二、請提出寄至債務人「登記地址(承諾書地址)」之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