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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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全漢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81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然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巫美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