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家玉 、 徐家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詢債務人徐家玉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函覆。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