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42號債權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案外人 陳華明 於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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