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 林凰堯 被告 簡淑惠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萬9,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查,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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