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士斌選任辯護人陳姝蓉律師
林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合議庭組成欄「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合議庭組成欄,原本記載為「審判長法官張兆光」,正本記載為「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