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4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郭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郭彥良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陸佰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郭彥良自九十二年五月至九十二年七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參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