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洪淑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