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75號原告 劉珊珊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詹奕聰 律師被告 凌端燭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旭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於請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前具狀詳載關於本件系爭不動產買賣之洽談經過部分(含當初議價、簽約、買賣條件之商訂及契約擬定等),依據時間始末為完整之陳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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