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張俐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院查,本件相對人 余國宏 已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聲請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尚未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且聲請人應以繼承人全體為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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