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10號原告 吳信德 被告 吳信宏 ( 吳陳玉葉 之承受訴訟人)
吳寶月 (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君 (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佳玲 (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信雄 (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吳珏 (吳陳玉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6號事
件(即本件被告吳陳玉葉之繼承人請求本件原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吳陳玉葉之繼承人,及請求確認本件原告就該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權利範圍2分之1所有權不存在)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101年12月6日裁定在上開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上開事件已於103年7月3月2日判決駁回吳陳玉葉繼承人之訴,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4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卷附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