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告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被告 吳德威

吳如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德威、吳如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伍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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