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鄧宇強 被告 張哲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2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楊惠如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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