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872號被告 孫學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學權於民國111年1月28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定區178線道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中沙里中崙101號前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 楊駿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178線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而至,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2車乃發生碰撞,致楊駿翔受有左胸壁挫傷、左手挫擦傷、雙膝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駿翔告訴被告孫學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20、2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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