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李育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玉如 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當事人吳玉如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之第十六行中關於「民國106年9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4年9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裁定準用該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