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鑫堡輝有限公司負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肆仟玖佰叁拾玖元│AV0二四五一四││││人 賴銘宗 │嘉義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