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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