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號
111年度簡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芳然(年籍詳卷)
李三馨(年籍詳卷) 黃偉哲 (年籍詳卷) 洪宗暉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14號)暨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1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4、13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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