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彥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704、1630、180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4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均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鄭彥宏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願受之宣告刑(含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彥宏(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如附表所示,被告均認罪,且願受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
五、本案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旻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願受之宣告刑(含沒收)│├──┼─────┼────┼──────────────┤│1│108年度毒│毒品危害│鄭彥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偵字第1704│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拾月。│││號起訴書犯│第10條第││││罪事實一所│1、2項之││││示之同時施│施用第一││││用第一、二│、二級毒││││級毒品部分│品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2│108年度毒│毒品危害│鄭彥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偵字第1630│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拾月。│││、1809號、│第10條第││││109年度毒│1、2項之││││偵字第44號│施用第一││││起訴書犯罪│、二級毒││││事實一(一)│品罪(依││││所示之同時│刑法第55││││施用第一、│條規定,││││二級毒品部│從一重之││││分│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3│108年度毒│毒品危害│鄭彥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偵字第1630│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捌月。│││、1809號、│第10條第││││109年度毒│1項之施││││偵字第44號│用第一級││││起訴書犯罪│毒品罪││││事實一(二)│││││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4│108年度毒│毒品危害│鄭彥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偵字第1630│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1809號、│第10條第│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109年度毒│1項之施│零捌柒伍公克)沒收銷燬。│││偵字第44號│用第一級││││起訴書犯罪│毒品罪││││事實一(三)│││││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5│108年度毒│毒品危害│鄭彥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偵字第1630│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柒月。│││、1809號、│第10條第││││109年度毒│2項之施││││偵字第44號│用第二級││││起訴書犯罪│毒品罪││││事實一(三)│││││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