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曜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