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九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即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毒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煙毒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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