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債務人 羅向棋樂菲力小吃店債務人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債務人橘樂安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鐘揚
一、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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