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24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參
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