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06號

原告耀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冠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萬7,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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