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嘉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建嘉因肇事逃逸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558號、103年度訴字第852號、104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5年2月24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3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有關附表各判決宣告之沒收從刑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又附表編號3、4有關罰金刑部分,原判決已合併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萬元,如易服勞役,應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亦應依法併予執行,毋庸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3年07月18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3年度簡│103年09月30日│彰化│103年度簡│103年11月07日│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毒偵字第978│地院│字第1558號││地院│字第1558號││103年度執│││條例│,以新台幣1││號│││││││字第6299號││││千元折算1日│││││││││(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2│殺人未│有期徒刑7年6│103年07月15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3年度訴│104年02月10日│彰化│103年度訴│104年03月10日│彰化│編號│││遂│月││度偵字第6805號│地院│字第852號││地院│字第852號││地檢│2至4│││││││││││││104│號經│││││││││││││年度│本院│├─┼───┼──────┼───────┼───────┼──┼─────┼───────┼──┼─────┼───────┤執字│103││3│槍砲彈│有期徒刑3年6│103年06月間某│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3年度訴│104年02月10日│彰化│103年度訴│104年03月10日│第│年度│││藥刀械│月,併科罰金│日│度偵字第6805號│地院│字第852號││地院│字第852號││1835│訴字│││管制條│新台幣10萬元│││││││││號│第│││例│││││││││││852│├─┼───┼──────┼───────┼───────┼──┼─────┼───────┼──┼─────┼───────┤│號判││4│槍砲彈│有期徒刑1月6│103年06月間某│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3年度訴│104年02月10日│彰化│103年度訴│104年03月10日││決定│││藥刀械│月,併科罰金│日│度偵字第6805號│地院│字第852號││地院│字第852號│││應執│││管制條│新台幣6萬元││││││││││行有│││例│││││││││││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2萬││││││││││││││元。│├─┼───┼──────┼───────┼───────┼──┼─────┼───────┼──┼─────┼───────┼──┴──┤│5│肇事逃│有期徒刑1年1│103年06月28日│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交│104年11月24日│彰化│104年度交│104年12月22日│彰化地檢│││逸│月││度偵字第4602號│地院│訴字第34號││地院│訴字第34號││105年度執│││││││││││││字第3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