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旻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旻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旻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蕭旻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103年6月3日晚│本院103│103年10月17│本院103│103年10月17│││危害│年1月│間8時許(聲請│年度審訴│日│年度審訴│日│││防制││書僅記載103年6│字第1732││字第1732││││條例││月3日,予以補│號││號││││││充)│││││├─┼──┼─────┼───────┼────┼──────┼────┼──────┤│2│毒品│有期徒刑1│103年9月15日上│本院103│104年1月21日│本院103│104年2月10日│││危害│年│午9時許(聲請│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書僅記載103年│字第2382││字第2382││││條例││9月15日,予以│號││號││││││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