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告 王德秀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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