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原告 林翠維 被告 吳氏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氏貝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2969號追加起訴,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335號判決,就被告被訴對原告林翠維詐欺部分,分別不另為無罪諭知(參與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2合會部分)及判決無罪(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0)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